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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修订

2004年8月11日,财政部依据《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等法律规定,发布了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。
    2017年7月11日,为了贯彻党中央、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,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需要,落实《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财政部对《办法》进行了修订。修订前,共6章90条。修订后,共7章88条,较修订前删除36条,新增34条,修订54条。修订后的《办法》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。
修订要点如下:
 1、针对政府采购活动中,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不严格与采购自主权发挥不充分问题,本次修订明确了采购人在落实采购政策、加强内部控制、编制采购需求、公开采购信息、开展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职责,同时,增加了采购人对采购活动的参与度与采购自主权。
 2、针对价高质次、暗收回扣、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,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、规范采购行为,并重点从加强采购需求、履约验收管理,加强评审行为监督,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,强化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措施。
 3、为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,落实“减税降费”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政策要求,本次修订进一步保障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,降低了供应商参与投标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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